2007年10月3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
  事实婚姻亦属合法
  未经离婚不得再婚

  案情实录:瞿某(女)与章某(男)于1988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,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。1990年,两人生育一子。后来,双方感情出现裂痕,瞿某于1992年初去深圳打工,此后再未与章某同居生活。
  瞿某在深圳打工时结识了新男友,两人感情稳定。于是,今年8月,瞿某向法院起诉,要和章某离婚。

  审理结果:瞿某与章某调解离婚。

  法官点评: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5条明确规定: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,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,应当区别对待: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前,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按事实婚姻处理。
  本案中,瞿某与章某从1988年开始同居,且生育一子,应属事实婚姻。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,即使当事人不去补办结婚登记,法院对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也予以认可,依照合法、有效的婚姻案件来审理。
  同时,法律并没有规定事实婚姻可以通过分居来解除。因此,瞿某和章某虽然后来一直分居,但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。在没有解除事实婚姻前,如果瞿某擅自和新男友结婚,就有可能要承担重婚的刑事法律责任。所以,瞿某以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做法是正确的。

  赠与之物尚未交付
  受赠之人不可索要

  案情实录:茅某与徐某于2006年协议离婚,两人有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。由于该房尚未办理产权证,购房发票等资料一直由茅某保管。离婚时,双方对该房产争执不下,于是两人订立协议,约定将该房产赠与婚生子茅某某。
  此协议订立后,茅某一直未能提供购房资料协助房产过户。于是,茅某某起诉茅某与徐某,要求两人协助办理房产证以交付房产。
  庭审中,茅某提出撤销将房产赠与其子的约定。

  审理结果: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  法官点评: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,也就是说,须在赠与物交付之后合同才成立。只有具有救灾、扶贫等社会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,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时,受赠人才可以要求给付;除此之外的赠与合同,受赠人不得要求给付。因此,本案中茅某之子的诉请得不到法院的支持。

 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  邱利明  傅建昌